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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合规|最高法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规范和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晴。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8亿人。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我们下大气力来应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2022年发布《对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司法工作全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意在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养老服务的内容,引导养老机构健康运营,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力老年人放心养老、安心养老。此次发布的案例精选自全国各地法院报送的典型案件,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一是注重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机构作为经营场所,对入住的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使老年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发布的案例一王某诉某养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养老机构一楼开设的浴室在作业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渗透至老年人所住的房间,致使老年人身亡。人民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浴室的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强调适老化改造。养老机构作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对其场所和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在案例二马某某诉某养老中心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中,养老机构日常通行道路上有一高于地面的井盖,入住的老年人被井盖绊倒受伤。人民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对其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60%的责任。

叁是聚焦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质量和安全标准。养老机构已经全面履行服务合同的,不承担责任,反之应依法承担责任。在案例五向某某诉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养老基地在重庆,但是老年人非因本人意愿先后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接受养老服务。人民法院认为养老机构频繁变更服务地点,违反合同约定,认定服务合同解除,并判令向老年人退还剩余养老服务费。在案例四王某甲诉某老年公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入住老年人突发疾病摔倒,送医后去世。人民法院认为,从老年人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养老机构已经尽到了和其护理模式相当的合同义务,故不需要承担责任。

四是厘清各方责任。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第叁人侵权,要准确认定各方责任。在案例叁李某某诉某老年公寓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入住老年人被同住养老机构的第叁人伤害,人民法院认为第叁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认定养老机构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应承担30%的补充责任。

五是推进诉源治理。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目标。在案例六赵某诉某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的办理过程中,法官多次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释法明理,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还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助力完善对养老产业的管理,将能动司法、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在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保护老年人权益工作机制,加大审判执行力度,为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守护最美夕阳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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