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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两名私盐案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局盐政法规处按语:此案是我省首例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涉盐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定罪的案例,也是近几年来,皖南地区私盐贩子首个被判处实刑的案例。此案的成功判决,对我省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以工业盐充当食盐销售”行为符合《刑法》第143条的刑事追责要件,没有对经营盐品数量要求的规定,对涉盐违法人员具有较大的震慑力。本案当事人孙玉亮曾因非法销售无碘盐被盐务部门两次行政处罚,但由于对涉案盐品数量取证困难,达不到“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追责标准,使其始终心存侥幸、胆大妄为,严重危害群众的食盐安全和生命健康,此判决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下一步,各级盐务部门要以此案件判决为契机,一要继续加强法制宣传,让经营户知晓“以工业盐充当食盐销售”或“在食品生产中添加工业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条款,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二要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的力度,对一些惯犯要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严惩重处”成为食盐安全治理常态。叁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防止工业盐等私盐冲击食盐市场。特别是1-2月份食盐销售下降的单位,要认真查明原因,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食盐市场平稳有序,全力维护群众生命健康。

 

芜湖市两名私盐案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李桂森、孙玉亮拘役六个月,这是2013年新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打击涉盐犯罪的新突破。

  私盐贩子孙玉亮曾因非法销售无碘盐被我局行政处罚过,但仍不思悔改。经长期蹲守、跟踪,2013年5月23日晚,孙玉亮购进50公斤大包装无碘精盐5吨,准备销售给腌制咸货的经营户,当晚在弋江嘉园小区被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查获,次日,孙玉亮被鸠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销售私盐给孙玉亮的供货人李桂森被网上追逃后,2013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公安干警成功将其抓获,同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4年1月23日,李桂森、孙玉亮被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3月10日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桂森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孙玉亮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至此,省局高度重视并督办的这起“5.23”案件在芜湖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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